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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璞儿(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执1791号
案件名称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璞儿(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璞儿(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璞儿(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新骏环路XXX号第4层D419室。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沈亚娣,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璞儿(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0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璞儿(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履行其义务人民币10000元,现已发还申请人。

经查,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

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0执17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雅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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