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532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易新良,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9.15元(以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案件受理费1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9279.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新良的银行存款9279.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