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457号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执行人: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兵和村新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40336902)。
法定代表人:胡习雨。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以上合计1029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2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