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202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众鑫饰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昌盛路钢城服装街西首南邻嘉禾服饰。
经营者:张效国。
被执行人:张效国,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
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