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刘魁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梁府小区一区3号楼3单元103室。
经营者:刘道魁,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刘魁烟酒经营部(经营者:刘道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申请,本案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1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