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7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旭,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8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崔旭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崔旭名下车牌号为湘A×××××、湘A×××××、湘A×××××的车辆三台,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
其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8月25日,因被执行人崔旭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崔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崔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5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