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1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候寨乡新密路中原第一城A区1排1号。
经营者:赵匕刚,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知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庆运洗化综合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