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129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宝华镇文静商店、张俊雯: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宝华镇文静商店、张俊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句容市宝华镇文静商店、张俊雯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雯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2919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82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2元。
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