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805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畅优奶茶店,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2MA54MR062D。
经营者:陈金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畅优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畅优奶茶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畅优奶茶店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