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6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刚,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
被告:柳昌润,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刚、柳昌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