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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珍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19号
案件名称李秀珍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秀珍;范元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元刚,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珍,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庄尚标,执行董事、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上诉人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国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国建公司在提起上诉后,于2019年11月7日办理注销登记,其唯一股东鸿翊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翊公司)亦于2019年11月8日办理注销登记。

范元刚为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组负责人。

同时,范元刚及李秀珍为鸿翊公司的股东,负有对鸿翊公司的清算责任。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范元刚、李秀珍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其作为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元刚、李秀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元刚、李秀珍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上诉人范元刚、李秀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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