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24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经营地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洁具厅1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沈涛。
被告:庞玉翠,经营地天津市。
系个体工商户(无字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庞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