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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季碧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5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季碧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季碧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7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法务。

被告:季碧飞,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碧飞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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