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78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祥合晨光文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祥合桥东门面房。
经营者:刘继坤。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鼓楼区祥合晨光文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