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信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晓芳阳光眼镜店,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中段路北。
经营者:葛晓芳。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文峰区晓芳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