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43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大千文具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路**。
经营者:张策慧,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路**。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大千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