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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启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5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启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郑启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5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启山,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公民身份号码350×××××××********。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启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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