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422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继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芦加梦手机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芦加梦,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芦加梦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