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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敏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5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敏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敏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24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晨,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皖雪,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敏百货商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升新村11栋109号门面房“阿雪超市”店铺。

经营者:杨敏。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敏百货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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