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91号 原告:毕文光,男,1970年12月14日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山里红食品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孔村。
投资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光诉被告临朐县山里红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文光撤回对被告临朐县山里红食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毕文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