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石狮路富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秀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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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河北铺飞宇螺丝大世界28-B10 经营者:许广周,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上诉人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剪式锚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以下简称金力得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剪式锚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被上诉人金力得门市的经营者许广周均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剪式锚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剪式锚固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力得门市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金力得门市制造了侵权产品,原审判决未支持剪式锚固公司“停止制造剪式膨胀螺栓,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审判赔1万元,金额明显过低:1.涉案专利是发明专利,创新高度强,市场价值大;
2.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00万元;
3.金力得门市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销售对象不确定,侵权次数多、范围广、规模大,且无合法来源;
4.侵权产品具有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
5.侵权产品质量差,成本低,且金力得门市经营地是侵权产品造假集散地,侵权行为对剪式锚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金力得门市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金力得门市经营范围只有紧固件销售,不包括制造;
2.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量少,盈利低;
3.剪式锚固公司的起诉属于恶意诉讼。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剪式锚固公司的上诉请求。
剪式锚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剪式锚固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金力得门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号为20121026××××.4“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2.判令金力得门市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偿剪式锚固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书的公证费1000元;
3.判令金力得门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剪式锚固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锚固技术研发;
紧固件、锚杆、通用零部件、金属工具、矿山机械生产等。
金力得门市2012年10月9日注册,经营范围:紧固件销售。
2012年8月1日,裴春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剪式膨胀螺栓”的发明专利,2014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20121026××××.4,该专利在有效期内。
权利要求1为:“一种剪式膨胀螺栓,包括带有膨胀件的固定件和推动件,所述推动件与固定件配合并可沿固定件的轴线同轴向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件与固定件的顶端部铰接,该膨胀件的下端部具有一朝向推动件的斜面,推动件顶端部可与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接触,并沿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推动膨胀件,使膨胀件向推动件的外侧撑开。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件为一个带耳螺母支座,该带耳螺母支座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支撑板,支撑板上部设置铰接孔;
所述膨胀件为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该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合并嵌装在带耳螺母支座的两个支撑板之间,并与支撑板铰接;
所述推动件为一个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螺栓或带帽螺杆,所述螺栓或带帽螺杆的顶端部与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的下端部接触,旋转螺栓或带帽螺杆可使其沿膨胀杆或膨胀板下端部的斜面直接推动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分别向外侧撑开。
”权利要求11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螺栓或带帽螺杆的底端为方头、三角头、内三角头,或设置内六角法兰面、外六角或外六角法兰面、内外六角或内外六角法兰面、一字或十字槽,或附加设置吊杆、牙条、挂钩、吊环、或活接。
”权利要求12为:“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件的顶端部为圆锥面或弧面。
” 2013年4月8日,裴春光与剪式锚固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剪式锚固公司,许可费100万元,许可期限10年。
2013年12月30日剪式锚固公司向裴春光指定账号支付100万元。
2019年6月4日,剪式锚固公司委托代理人乔雅婷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李含、公证员助理张雯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9室的连接网络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购得膨胀螺栓6个,支付42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890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当庭打开江苏剪式锚固公司代理人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实物,内有一黑色快递袋,圆通快递单上邮寄人是许广周,电话189××××6893,收件人是张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12对比是相同的,针对权利要求3,被诉侵权产品用的是膨胀板;
针对权利要求11,被诉侵权产品底端是方头。
金力得门市对此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 裴春光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权,现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
裴春光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剪式锚固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剪式锚固公司为适格主体。
经当庭比对,金力得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12的保护范围,且金力得门市亦认可比对结果,因此,金力得门市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
金力得门市主张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
关于赔偿数额,剪式锚固公司虽提供了关于独占许可使用费的依据,但该费用是独占实施许可10年的费用;
金力得门市为个体工商户,剪式锚固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金力得门市有销售行为,且数量少、盈利低。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金力得门市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审法院判决:一、金力得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剪式锚固公司专利号为ZL20121026××××.4“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11、12的行为;
二、金力得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剪式锚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0元,由剪式锚固公司负担11000元,金力得门市负担810元。
二审中,金力得门市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剪式锚固公司公证购买本案侵权产品的交易记录网页打印件,拟证明该公司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时间和金力得门市向石鸿儒拿货的时间相吻合。
2.金力得门市的阿里店铺三年交易记录网页打印件,拟证明除剪式锚固公司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外,金力得门市仅销售过一次共三条螺栓。
3.专利号20193047××××.8“万能膨胀螺栓(8-29)”外观设计专利证书PDF版及专利授权公告查询网页打印件,拟证明金力得门市销售的侵权产品来自石鸿儒。
4.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石鸿儒在微信群里推销产品并提供专利证书。
5.落款处有“邯郸市曲鸿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及手写“石鸿儒132123196603193613”的《证明》,拟证明金力得门市从石鸿儒处购买的万能膨胀螺栓数量、规格和金额。
剪式锚固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金力得门市二审提交的证据1、2是打印件,不具备真实性,且该证据只反映了2019-2020年部分交易记录,也和剪式锚固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金力得门市自称的巨大供货能力和库存数量不相符。
金力得门市二审提交的证据3具备真实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晚于金力得门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间,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自石鸿儒。
金力得门市二审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院核实,如该证据真实,可以证明金力得门市经营地是造假集散地。
金力得门市二审提交的证据5,其真实性请法院核实,该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能排除金力得门市是制造者的可能性。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金力得门市二审提交的证据1、3、4、5的目的在于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原审判决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金力得门市对此并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认可原审判决,其二审提交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亦无审查必要,且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也缺乏足够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四份证据不予采纳。
关于金力得门市二审提交的证据2,经核实,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金力得门市的阿里巴巴网店在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除因剪式锚固公司本案公证购买产生的交易外,仅在2019年5月21日销售过3个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24元。
剪式锚固公司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890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时,裴春光是剪式锚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金力得门市是否制造侵权产品,并持有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金力得门市是否制造侵权产品并持有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本案中,剪式锚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金力得门市停止制造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该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剪式锚固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金力得门市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不能证明金力得门市有制造行为或者持有用于制造的设备、模具等,因此剪式锚固公司应当承担未能充分举证的不利后果,其关于金力得门市停止制造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剪式锚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金力得门市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但原审判决没有就是否支持该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金力得门市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改判纠正。
二、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以存在真实、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为前提。
专利许可使用费真实,是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实施专利的目的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真实,通常要审查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依约支付、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被许可人是否实施该专利等因素后综合考虑。
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是指使用费数额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专利的市场价值相符。
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合理,通常要综合考虑专利许可方式、专利权剩余有效期、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被诉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是否相符等因素。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真实或者不合理,即使形式上存在实施许可合同且当事人已支付相关费用,该许可使用费也不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
本案中,因剪式锚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金力得门市侵权所受损失、金力得门市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
另外,虽然剪式锚固公司提供了专利许可使用费100万元的相关证据,但是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时专利权人系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二者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以该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性质、规模等明显不相符。
虽然事后专利权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仅据此并不能排除对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合理怀疑。
因此,剪式锚固公司主张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在本案中不应作为赔偿数额参考,剪式锚固公司有关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的规模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剪式锚固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且已实际聘请律师出庭必然产生了相应费用等因素后,酌定金力得门市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30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该数额明显过低,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剪式锚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
二、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121026××××.4、名称为“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0元;
四、驳回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0元,由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10元,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负担6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10元,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汤 锷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汤锷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6日 关键词 专利许可使用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
二、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121026××××.4、名称为“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金力得紧固件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
四、驳回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专利许可使用费 裁判观点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以存在真实、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为前提。
专利许可使用费真实,是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实施专利的目的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真实,通常要审查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依约支付、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被许可人是否实施该专利等因素后综合考虑。
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是指使用费数额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专利的市场价值相符。
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合理,通常要综合考虑专利许可方式、专利权剩余有效期、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被诉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是否相符等因素。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真实或者不合理,即使形式上存在实施许可合同且当事人已支付相关费用,该许可使用费也不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