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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米丽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780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米丽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米丽米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8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米丽米化妆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邱屋村工业区银珠路29-3号。

经营者:农连春,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龙州县,1215124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米丽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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