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三层“旺角皮具商贸城”第一层A区第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必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富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承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必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