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3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杨集镇天天顺超市,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利线灌云县杨集初级中学校门对面。
经营者:戴晓和,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杨集镇天天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