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5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唯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唯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2021年3月17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