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7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雷,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正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