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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关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703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关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王关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703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龚宠珍,均为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关凤,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关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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