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159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林杭,均为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御可贡奶茶店(个体户经营者:邱文辉,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9号407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BNNG5C。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御可贡奶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以被告未构成侵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