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511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剑峰,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莎,女,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