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0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丹丹,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