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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仙妹、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1713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仙妹、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仙妹;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171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仙妹,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西侧。

经营者:殳海明。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仙妹、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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