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171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仙妹,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西侧。
经营者:殳海明。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仙妹、嘉兴市王店华立电机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