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98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竹韵径******。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卧龙联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镇汽配路**法定代表人:张守营。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卧龙联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