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51号之一 原告:杨文明,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新缪路村。
法定代表人:符明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结,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余姚市星魂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营者:许忠立,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河东13号。
被告:宁波镫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经三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许炳泉,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结、余姚市星魂电器厂、宁波镫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