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80号原告:章林,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杭口镇杨坊村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领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59号商铺41号二层219A铺。
法定代表人:方红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衡,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倚琳,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林与被告佛山市领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