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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武侯区落凤轩保健浴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460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武侯区落凤轩保健浴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武侯区落凤轩保健浴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4607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落凤轩保健浴足店。

经营者:张小梅。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侯区落凤轩保健浴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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