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5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伟群,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卢伟群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2月7日,昆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032684号“金啦哩KINNAREE”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包括肉干、鱼制食品、果肉、干蔬菜等,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
2018年11月23日,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铭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袁铭在会员名为“卢伟群55”的淘宝店铺“聚高良品”内购买商品名称为“金啦哩香脆椰子片40g*10泰国进口浓香新鲜烤椰片休闲零食品”的商品一份,付款33.8元,形成编号为273292354811624671的订单。
商品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33.8元,累计评论32条,交易成功19件,已售出25件,宝贝详情处显示“产品名称:KINNAREE/金啦哩香脆……、品牌:KINNAREE/金啦哩”等。
11月29日,袁铭同公证员、公证人员一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道××号韵达快运妈妈驿站营业部签收运单号为3386802665827的申通快递包裹一件并带回至公证处,在公证处查看外观及拆封查看内装物品,后封装后交由袁铭保管。
当日,袁铭登陆查验上述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3386802665827并对该订单确认收货及付款。
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4698号公证书。
2019年4月23日,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铭再次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袁铭在会员名为“卢伟群55”的淘宝店铺“聚高良品”内购买商品名称为“金啦哩香脆椰子片40g*10泰国进口浓香新鲜烤椰片休闲零食品”的商品一份,付款31元,形成编号为420410211618624671的订单。
商品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31元,累计评论11条,交易成功25件,已售出28件,宝贝详情处显示“产品名称:KINNAREE/金啦哩香脆……、品牌:KINNAREE/金啦哩”等。
4月26日,袁铭同公证员、公证人员一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街道××栋××4处菜鸟驿站营业部签收运单号为3898901733034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并带回至公证处,在公证处查看外观及拆封查看内装物品,后封装后交由袁铭保管。
当日,袁铭登陆查验上述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3898901733034并对该订单确认收货及付款。
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于2019年5月7日出具(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7387号公证书。
当庭对24698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查看,外观粘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3386802665827,内有“金啦哩KINNAREE”香脆椰子片10袋、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多处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3-23。
当庭对738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查看,外观粘贴有韵达快递详情单,单号为3898901733034,内有“金啦哩KINNAREE”香脆椰子片10袋、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多处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11-3。
昆泰公司确认该些商品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庭审中,卢伟群确认淘宝会员名“卢伟群55”开设的淘宝店铺“聚高良品”由其注册经营;
卢伟群自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18年7月上架销售,淘宝公司确认该商品链接于2019年9月1日由卢伟群自行删除。
淘宝公司申明“已售出XX件”是指近30日内拍下并付款的交易成功的商品件数。
另查明,2019年4月19日,昆泰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就卢伟群涉案淘宝店铺内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发起商标侵权投诉,投诉记录显示购买鉴定单号:273292354811624671,举证证明包括鉴定报告、涉案订单详情物流信息截图(未截取到昆泰公司实际签收的信息条)、涉案订单详情页面。
平台以“根据贵方提供的购买鉴定订单编号、核实无物流及签收信息,且贵方提供的签收信息我方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烦请贵方补充与卖方关于物流及签收的旺旺聊天记录(旺旺举证号)或其他侵权举证证明,谢谢”判定投诉不成立。
庭审中,昆泰公司、淘宝公司均确认昆泰公司未就上述投诉继续补强提交侵权证据。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再认定,昆泰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及委托律师出庭。
2020年3月昆泰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卢伟群停止侵害昆泰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判令淘宝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2.卢伟群、淘宝公司赔偿昆泰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3.卢伟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昆泰公司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
原审法院认为,昆泰公司系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昆泰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昆泰公司主张卢伟群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椰子片外包装正反两面多处印制的“金啦哩KINNAREE”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昆泰公司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果肉,故商品类别相同,因此,涉案椰子片商品系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卢伟群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椰子片为侵权商品,卢伟群未经授权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金啦哩”、“KINNAREE/金啦哩”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昆泰公司以淘宝公司判定其2019年4月19日发起的投诉不成立为由,要求淘宝公司就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扩大损失同卢伟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是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快速通道,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挥平台自治、维护互联网电子商务良好生态的有力创举和自觉担当。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应包括能够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产品的信息或网址、权属证据和侵权成立的证据。
本案中,昆泰公司以购买鉴定为假货发起涉案投诉,举证材料包括鉴定报告、订单详情页及详情页面截取的物流信息,但该物流截图并未截取到昆泰公司实际签收的信息条,因平台无权查看涉案订单详情页面,同时投诉所涉订单形成于2018年11月,距离投诉时过久,故无法在物流查询系统查询前述物流信息。
平台以投诉材料无物流和签收信息故无法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性为由判定投诉不成立,同时通知昆泰公司补强提交物流信息或其他侵权证据,但昆泰公司并未及时补正。
据此,淘宝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昆泰公司的前述指控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淘宝公司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卢伟群未经授权擅自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侵权标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昆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昆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卢伟群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昆泰公司亦未主张并举证适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且昆泰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价值、卢伟群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昆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庭注意到:1.两次公证显示涉案侵权椰子片淘宝价分别为33.8元、31元,已售出分别为25件、28件,该商品链接卢伟群自认于2018年7月上架销售,淘宝公司确认于2019年9月1日被卢伟群自行删除,上架时长14个月;
淘宝公司确认“已售出XX件”是指近30日内下并付款的交易成功的商品件数;
2.卢伟群系销售商;
3.昆泰公司为本案维权购买实物、公证保全证据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原审法院酌定卢伟群赔偿昆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卢伟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元,由卢伟群负担174元。
宣判后,昆泰公司、卢伟群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泰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的判赔数额低,不利于昆泰公司的品牌维护,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应提高判赔额。
1、本案侵权产品为食品类商品应予以加强保护。
食品类商品关乎着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食品类商品生产具有较高的生产标准,特别是关于食品本身各种质量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食品检验的标准才能在市面上流通,但是卢伟群对于销售食品商品却没有尽到较高的进货审查义务,卢伟群销售假冒的食品类商品应当加大赔偿才能有效震慑假冒侵权者,保护昆泰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着大多数普通消费者。
2、卢伟群在侵权主观上具有故意。
本案卢伟群宣传本涉案产品为泰国进口金啦哩椰子片,但是根据卢伟群的答辩陈述其只是在广州某批发市场推销员购入产品,且无任何进货凭证。
如果是一心想卖进口商品的正常经营者不可能只这般操作,由此可判断卢伟群伟明知是侵权商品却故意售卖假货。
3、卢伟群与金啦哩其他侵权人具有同域性、组团性,具有较大的侵权影响。
昆泰公司经平台披露的其他侵权被告信息得知(其他案件多达40几家被告也已在一审法院起诉),涉嫌销售假冒金啦哩椰子片的被告集中分布在广东省五华县,与卢伟群同域不是同村就是同镇,由此可知像卢伟群的侵权并非偶发,而是有组织地统一开设多达几十家网店进行专门运营销售,对昆泰公司品牌及市场份额挤占具有较大的影响,而且这些侵权者被起诉后就委托一人来谈几十家的和解工作,并且以通过抱团低价的和解金额与权利人形成对抗,所以如果判赔过低更加助涨侵权者继续大规模招揽店铺,撒网侵权的气焰,类似卢伟群的侵权者并非只是单纯假冒一家知名商品,侵权者是根据当下市场爆款产品进行随意切换。
如果判决过低极易形成不良侵权形态,今天是金啦哩品牌遭殃,明天可能就是其他品牌遭殃。
4、一审的判决金额不足以昆泰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不但不能有效的保护昆泰公司的品牌不受侵犯,反而纵容、助长了侵权方嚣张的侵权行为。
本案昆泰公司申请了二次的证据保全,再加上诉讼费、律师费、立案的差旅费等费用,远不低于8000元。
另外,卢伟群经营的淘宝店开设于2013年5月3日,昆泰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时其店的级别已是二皇冠,按淘宝公司制定的卖家级别规则,该店的成功交易单数极有可能超过5万单,该店开业五六年来,所销售的金啦哩的假货数量不得而知。
由此也恳请二审法院调取卢伟群经营的淘宝店自2013年5月3日开店以来销售侵权金啦哩产品所有支付宝成交数据。
对于该案一审8000元的赔偿额,昆泰公司是一家由泰国人在中国经营的公司,一直相信中国法律的规范、健全及公平,故认为一审判决明显有失公允,如果维权连自身的合理开支都得不到保障,势必严重打击品牌人维权的积极性,反而纵容、助长了侵权方的嚣张的侵权行为。
二、昆泰公司提交投诉材料涉及侵权商品鉴定确已签收并由昆泰公司鉴定为假货之后提交投诉平台,故淘宝公司就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未下架侵权商品导致损失扩大部分应同卢伟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昆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发起投诉并提交了鉴定报告、涉案订单详情物流信息截图,涉案订单详情页,平台以“根据贵方提供购买鉴定编号、核实无物流及签收信息为且贵方提供签收信息我方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为由”判定昆泰公司投诉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昆泰公司未及时补强物流信息及其他侵权证据为由判定淘宝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过昆泰公司仔细查看后陈述如下:1、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中的投诉系统的投诉基础信息举证证明中,添加文件一项中最多只能4个。
按投诉系统中的格式要求,鉴定报告已占用了2张。
昆泰公司投诉时在淘宝平台截图了2张物流信息,第1张物流截图中,发货的物流公司、运单号码等运送的物流信息已清楚显示,第2张订单详情页面截图中最上面显示签收人已于2018年11月25日15:00:35签收。
2、该物流数据完全是在淘宝平台上截图所得,由淘宝平台提供,并且昆泰公司已按淘宝公司的要求,将公证购买后已封存的产品拍照附在产品鉴定报告中并加盖公章告知淘宝公司,进一步说明侵权产品已购买签收完成。
因此,淘宝公司对以“无物流及签收信息为且贵方提供签收信息我方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为由是淘宝公司无稽之谈,淘宝公司应对未及时下架导致侵权产品继续售卖的期间产生的扩大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昆泰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卢伟群、淘宝公司承担。
针对昆泰公司的上诉,卢伟群答辩称:与卢伟群上诉状意见一致。
卢伟群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00元的费用,既没有事实依据,亦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一审中,一审法院认定卢伟群的销量为53件,卢伟群的销售总价为1713元。
即便卢伟群的成本为零,卢伟群的所获得利润也仅是1713元,而一审法院作出8000元的赔偿损失,并无事实依据。
而根据卢伟群进货价为每份20元的标准计算,实际上卢伟群仅获得了653元的利润,以上金额是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应当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标准,而如今一审法院要求卢伟群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于理于法不符。
此外,一审法院在判项中备注包含了合理费用,该费用是如何确认,亦没有明确。
一审中,昆泰公司虽然主张了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不能想当然以为维权就会发生费用,但是该费用是否必然会发生?
以及会发生多少?
均应当由昆泰公司进行举证,昆泰公司的证据并未有任何相关证明,也无法得出昆泰公司主张金额的计算方式,昆泰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径自判决卢伟群承担所谓的合理费用,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卢伟群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恶意,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不应承担过重责任。
本案中,卢伟群是通过合法的手段采购涉案商标商品,其本人也是亲自品尝该涉案商品之后,认为口味甚佳,才开始销售涉案商品,而且在所销售出去的涉案商标商品中,均未有因为质量问题而退货。
卢伟群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乃是因为卢伟群后期不再经营淘宝店铺,另择行业,故未曾保留好此前的进货凭证,属于举证不能的情形,而非是有故意侵权的恶意,卢伟群亦主动做出了下架的改正。
在本案被提起诉讼之后,卢伟群也抱着积极改正的心态去应对本案,希望可以和昆泰公司达成和解,以减少双方损失。
殊不知,昆泰公司要求过高,与卢伟群行为后果造成的损失差距甚远,故此,卢伟群才不得于继续参与诉讼。
此外,昆泰公司也并非是善意的维权方,其存在故意扩大侵权程度的情形,卢伟群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涉案商品,但已经及时做出了改正,而反观昆泰公司,其在2018年11月份就发现了卢伟群的销售行为,但是其并未积极向卢伟群做出告知,反而是任由卢伟群继续销售涉案商品直至主动停业,昆泰公司的目的明显不是单纯地为了维护商标权利及品牌影响力,更不是为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着想,而是利用自己独享的权利企图谋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并采取完全不必要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即增加了双方的经济成本,也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法律亦不应当支持这种假借维权名义实行索取利益的行为。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卢伟群向昆泰公司赔偿653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昆泰公司承担。
针对卢伟群的上诉,昆泰公司答辩称:维持原判,驳回卢伟群的上诉。
被上诉人淘宝公司针对昆泰公司、卢伟群的上诉一并答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卢伟群的销售行为对昆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一、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就侵权产品继续售卖期间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卢伟群本身的销售运营成本难以确定,故调取卢伟群经营的淘宝店成交数据亦无法确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昆泰公司要求仅按照销售量计算赔偿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因卢伟群没有提交其总销售量、销售单价、进货单价等证据,故其主张自身获利仅653元,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昆泰公司明确要求的是法定赔偿。
本案权利人昆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如前所述,卢伟群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难以确定,而昆泰公司又未对该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举证,故一审综合案涉商标的市场价值、卢伟群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昆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指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截取的物流信息页面,第一页显示内容仅为卖家已发货,第二页虽页面最上面显示签收人已签收,但订单信息中宝贝状态仍为“未确认收货”。
故昆泰公司主张其投诉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货物已实际签收,本院不予支持。
因平台无权查看涉案订单详情页面,同时投诉所涉订单形成于2018年11月,距离投诉时过久,故无法在物流查询系统查询前述物流信息。
平台以投诉材料无物流和签收信息故无法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性为由判定投诉不成立,同时通知昆泰公司补强提交物流信息或其他侵权证据,但昆泰公司并未及时补正。
据此,淘宝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昆泰公司的前述指控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淘宝公司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卢伟群负担50元,由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