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7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某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20〕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史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经营名为“透析袋商城”“桥星生物”两家淘宝店销售假冒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
被告人乐某某负责进货、管理资金。
被告人蒋某某负责销售、发货。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民警在上海市宁国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并查获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33瓶及其他Gibco品牌产品。
经鉴定,上述Gibco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血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货值金额为10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乐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退赔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乐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乐某某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系迫于生活压力才犯罪;
二、本罪名一般人不太了解,很多其他人也有类似行为;
三、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
四、被告人乐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退赃并交纳罚金,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乐某某目前怀有身孕,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综上,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蒋某某无前科,主观恶意小,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且其身体患有XXX疾病,故希望法庭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经营名为“透析袋商城”“桥星生物”两家淘宝店销售假冒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
被告人乐某某负责进货、管理资金。
被告人蒋某某负责销售、发货。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民警在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并查获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33瓶及其他Gibco品牌产品、标签。
经鉴定,上述Gibco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血清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上述33瓶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货值金额共计10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乐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向公诉机关交纳10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向本院交纳7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依法查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33瓶及其他Gibco品牌产品、标签等,以及上述商品、标识等的数量、外观特征。
2、郑坤(已判决)的供述、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乐某某从郑坤(已判决)处进购假冒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的情况。
3、证人王某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淘宝交易记录截屏、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合同》《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透析袋商城”“桥星生物”两家淘宝店销售记录截图及交易记录(电子版)、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经营名为“透析袋商城”“桥星生物”两家淘宝店销售假冒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的情况。
4、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网页截屏等,证实依法被查获的涉案商品、标识等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注册且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5、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权利证明材料、《鉴定报告》,证实依法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商品、标识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6、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的销售金额及被查扣假冒Gibco品牌澳洲胎牛血清的货值金额。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向公诉机关交纳10万元退赔款及罚金。
9、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乐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
10、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乐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亦均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交了罚金,又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乐某某、蒋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及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乐某某、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