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344号 原告:李慧霞,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帝一纸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BTD5F9F),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印刷市场 经营者:黄开强,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霞与被告苍南县帝一纸盒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霞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李慧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慧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