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仲英商店,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山上孙家。
经营者:孙仲英。
被执行人:孙仲英,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仲英商店、孙仲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
该案(2020)鲁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765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孙仲英名下兴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账户内存款4145元。
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09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