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25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晨,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皖雪,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涂县老愚人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三条巷16-30-30-30号。
经营者:刘成玉。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当涂县老愚人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