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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与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55号
案件名称杨海军与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海军;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5号 原告:杨海军,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东景苑商铺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XTEJ14。

法定代表人:晏雨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娜,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其,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海军诉被告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军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海军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海军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

原告杨海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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