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9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春林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江夏大道工会巷内(房管局学生公寓门面)。
经营者:戴俊良。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春林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