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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志与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65号
案件名称陈敏志与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敏志;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65号 原告:陈敏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北道祥和里小区1栋5单3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泽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志与被告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沐菲儿公司)、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菲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陈敏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尚沐菲儿公司及华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芝,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15日,原告陈敏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陈敏志负担。

原告陈敏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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