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65号 原告:陈敏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北道祥和里小区1栋5单3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泽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志与被告任丘市尚沐菲儿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沐菲儿公司)、任丘市华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菲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陈敏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尚沐菲儿公司及华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芝,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15日,原告陈敏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陈敏志负担。
原告陈敏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