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39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以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以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于同年7月31日收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