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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张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525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张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张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525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垒,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张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因被告张垒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对其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垒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垒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判令被告张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因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原告自愿放弃第1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0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张垒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张垒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张垒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第3192360号“”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在《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中载明: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明眸折扣商城,店铺名称:明眸折扣商城,注册人:张垒。

2、涉案商品链接名称:新款暴龙太阳镜高清偏光墨镜女明星款复古时尚大框太阳眼镜开车镜,链接项下商品售价295元,已售59件,交易成功47,累计评论16。

页面显示:“品牌:Bolon/暴龙”。

目前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状态:已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 内有眼镜一副、产品说明书一份及眼镜布一块、小票一张、眼镜夹一个、测光片一张、螺丝刀一个、黑色皮套一个。

在眼镜所附标签及镜腿、镜片、眼镜盒盖、黑色皮套、产品说明书、眼镜布、小票上均标注“BOLON”标识。

小票及说明书上有“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支出:购物费295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注册号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的商标权利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雅瑞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相同,雅瑞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张垒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在商品名称、品牌描述等处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雅瑞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13000元。

雅瑞公司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张垒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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