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27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开发区春兰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418号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510900600108367。
经营者:文春兰,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开伟(文春兰之夫),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乐街6栋7单元2楼1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开发区春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