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7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成都市秀咖纯歌娱乐城,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9号82#一楼附24号、二楼附36-39号。
投资人:贺代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秀咖纯歌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秀咖纯歌娱乐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