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2执6号顾书荣:顾书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顾书荣(共有人凌小红,系另案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兴化市九洲城中城×幢×-×××室不动产进行执行处置,处置得款400230.90元在扣除拍卖公告费1000元、退还买受人垫付产权过户税费56150.60元后余款343080.30元中的300000元作为被执行人凌小红应缴纳罚金已上缴国库,43080.30元已转付顾书荣应缴纳罚金上缴国库。
另,本案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顾书荣银行存款639047.57元,被执行人顾书荣家人代为缴纳罚金17872.13元,上述款项亦已全部上缴国库。
至此,本院作出的本院(2019)苏1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对顾书荣并处罚金7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