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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3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曾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44号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雄,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贺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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