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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林、天长市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565号
案件名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林、天长市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杨金林;天长市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65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林,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被告:天长市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百盛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雨,该公司经理。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电子公司)与被告杨金林、天长市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纳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众合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金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163049454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2.被告天长纳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第ZL20163049454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原告众合电子公司申请了第ZL201630494541.4号“遥控器(K-2080E)”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4月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杨金林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振兴电子配件商城”网店销售了由被告天长纳恒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遥控器产品,并认为该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杨金林、天长纳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1.被告杨金林登记的住所地虽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但经常居住地已迁至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2.杨金林系年逾60岁的农民,没有能力经营涉案网店,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系杨金林之子杨登峰,杨登峰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3.涉案“振兴电子配件商城”网店登记的经营地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均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4.被告天长纳恒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5.原告众合电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综上,两被告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等。

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杨金林登记的住址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提供的杨金林住址进行邮寄送达被退回,退件单上记载的退件原因为“长期在外,无法取件”。

经本院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杨金林手机号码联系,被联系人称其系杨金林之子杨登峰和涉案“振兴电子配件商城”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杨金林的经常居住地、杨登峰的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涉案网店登记的经营地均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并向本院提供了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的送达地址。

本院向该地址邮寄送达被告杨金林的诉讼材料,已妥投。

杨登峰向本院提交了杨金林、杨登峰居民身份证及杨登峰户口本复印件,快递物流信息、“振兴电子配件商城”店铺基本信息打印件等初步证据。

上述初步证据显示,杨金林与杨登峰为父子关系;

杨登峰的住所地已于2011年从与被告杨金林相同住址的江苏省盱眙县王店乡范桥村杨山组12号,迁至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被诉侵权产品运单号对应的揽收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涉案“振兴电子配件商城”在线登记的经营地址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此外,原告提交的(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4773号公证书及附图初步显示,涉案“振兴电子配件商城”网店所售被诉侵权遥控器产品的发货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收货地在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天长纳恒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原告众合电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的管辖连接点在于被告杨金林登记的住址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本院向杨金林登记的住址邮寄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且杨金林作为本案被告系因其是涉案“振兴电子配件商城”网店登记的经营者,而该网店登记的经营地址、签收本院送达材料的实际经营者杨登峰的住址、被诉侵权产品揽收及发货地均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可以印证涉案“振兴电子配件商城”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被告天长纳恒公司住所地亦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故本案应由对发生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被告杨金林、天长纳恒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金林、天长市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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